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

作者: 时间:2017-03-22 点击数:

第一条 准予答辩的基本条件

   (一)学位申请人须完成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通过课程考试并取得规定学分。

   (二)学位申请人须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预答辩须在正式答辩两个月前完成。

(三)学位申请人(专业学位不做硬性要求)须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以录用为准),或作为第一发明人申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以第一著作人出版著作1本,或登记1项软件著作权等科研成果。学位申请人若在以上科研成果中排名第二位,排名第一者为其指导教师,则学位申请人等同排名第一位。学位申请人的科研成果必须属于攻读学科专业领域范畴,同时必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作者(学位申请人)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四)各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特点,对本学科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提出不低于本规定标准的具体要求并报研究生处备案,对于未能达到科研成果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其学位申请不能提交审议。

第二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

   (一)学位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合格者,由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

   (二)学位论文采取匿名评阅,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同行专家。论文应在答辩前1个月提交给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给出详细的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评阅人中如有1人不同意答辩的则应再聘请1人评阅,如评阅人再次不同意答辩,则此次论文评阅不通过,申请人须对论文进行修改并随下届申请者重新评阅。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答辩委员会委员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至少要有1名校外专家,专业学位必须有业界专家参加。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应在答辩前半个月提交答辩委员会。

   (四)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并聘请。

   (五)论文评阅和答辩由硕士点具体学科方向(专业领域)所在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组织,原则上,各硕士点学位论文答辩应于当年6月10日前完成。

第三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和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开始;

   (二) 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报告时间在15分钟以内完成);

   (三)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就论文提出问题,答辩人答辩(20-30分钟);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四)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学位申请人和列席人员不得参加)。

1.由答辩秘书介绍申请人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2.答辩委员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3.未获得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再次无记名投票,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则允许答辩人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并随下届申请者重新申请答辩。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答辩人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答辩人重新申请答辩时须满足从入学到获得学位培养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的规定;

   (五)答辩会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对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的评价,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是否通过毕业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等);

   (六)答辩结束。

第四条 答辩秘书工作

各硕士点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应设答辩秘书一名,答辩秘书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论文评阅的论文送、取工作;

   (二)答辩前,检查研究生填写答辩系列表和学位申请书的情况,完成有关材料的准备及表格的填写;

   (三)若发现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或答辩委员对论文有较大争议,须事先通报硕士点和研究生处;

   (四)答辩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答辩前应对提交的答辩论文有大概的了解,答辩时作好详细记录(记录由专人保管备查,两年后方可销毁),会前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准备答辩委员会决议初稿。答辩前统一填写表决票上的研究生姓名、专业、答辩时间等;

   (六)论文评阅时,事先告知评阅人须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是否可以提交答辩给出结论性意见;

   (七)收取答辩委员的表决表,并对各委员的投票情况保密;

   (八)答辩结束后,填写答辩系列表和学位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并将这些材料交培养单位,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开会后,填写有关表格统一上交研究生处归档。

第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六条

原学校于2007年12月31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细则》(广师院〔2007〕5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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