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接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5-10 点击数:

接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我校硕士生的整体素质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做好推免生的接收工作,优化硕士生生源质量,按照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接收对象必须是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优秀应届本科生,并获得所在学校的推荐免试生资格,推荐手续完备,材料齐全。

第二条  接收专业以当年度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标注的是否接受推免生为准。

第三条  我校各硕士生培养单位每年接收推免生人数应控制在当年下达给相关专业招生计划的30%以内。

接收推免生的具体名额由二级学院(部、所、中心)视具体情况并结合招生简章公布的计划酌情考虑,报研究生处审批。在接收推免生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学院(部、所、中心)的学科特点,尽可能地引进名牌学校、名牌专业的学生,比如“211工程”以及以上层次的高校、国家重点学科、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大学英语六级合格或四级优秀、通过相应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有创造性表现等。

第四条  接收推免生工作的程序与要求

(一)考生填报专业志愿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确定拟申请的专业后,于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推免服务系统”填报专业志愿。

(二)学校发出复试通知

学校将通过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向申请考生发出复试通知。考生接到复试通知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同意复试。

(三)资格审核

同意参加本校复试的申请人,在复试报到时需交验以下推荐材料:

1.验第二代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交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2.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并加盖推荐院校教务处公章;

3.其他有关材料(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其他获奖证书、本人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等)复印件。

凡报读我校推免生的推荐材料,必须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初审后,再交由有关二级学院(部、所、中心)进行审查留档,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的申请表和其它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申请人的免试资格。

(四)复试

所有拟接收的推免生一律要参加我校组织的复试和体检。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均应加强对推免生的复试。复试的形式(笔试、面试等)由二级学院(部、所、中心)确定。

二级学院(部、所、中心)须在10月中旬前完成推免生的复试工作,根据推免生的平时成绩、复试表现、所在学校和所在专业的水平、地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录取,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结束后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将复试结果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五)体检

所有的推免生均必须参加体格检查。推免生参加我校指定医院的体检(具体时间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安排,一般是10月中旬),并及时将体检结果送交我校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录取。

(六)录取

1.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对拟同意接收的推免生,要落实导师、专业和研究方向,并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接收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审批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全校拟同意接收的推免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名单。

拟被录取者领取推免生接收函,并在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按要求及时接受待录取通知。

2.录取类别。原则上推免生录取为计划内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二级学院(部、所、中心)拟接收的推免生均占用本院(部、所、中心)当年度的硕士生招生规模。

3.被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4.被接收的推免生于指定时间,凭就读学校教务部门发放的校验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再于规定时间,到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招办指定的报名点现场拍照,确认信息。未成功办理网上报名及现场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报名结束后应向我校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推荐学校所在省()招办加盖公章的推荐免试报名登记表。

5.各二级学院(部、所、中心)对不予录取的推免生,应迅速将其推荐材料退回研究生处究生招生办公室,并由研究生处通知推免生本人取回。

第五条  研究生导师接收推免生的数量

(一)硕士生导师每年度可接收推免生1名。

(二)接收推免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二级学院(部、所、中心)一定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有弄虚作假及徇私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录取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  原学校于20071231日印发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办法》(广师院〔20075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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